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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2010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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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2010年版全文) 

 

衛 生 部

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  錄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血片采集技術規范. 1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技術規范. 5

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診治技術規范. 10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操作流程. 15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知情同意書. 16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范. 17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流程. 24

新生兒聽力篩查知情同意書. 25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血片

采集技術規范

 

血片采集是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技術流程中最重要的環節。血片質量直接影響實驗室檢測結果,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血片采集及送檢的醫療機構應當按本技術規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采血機構設置。

設有產科或兒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均應當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員要求。

1.具有與醫學相關的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醫學臨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過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取得技術合格證書。培訓內容包括: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的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濾紙干血片采集、保存、遞送的相關知識;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相關信息和檔案管理。

二、采血機構和人員職責

(一)積極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對本機構血片采集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三)承擔本機構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有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員在實施血片采集前,應當將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的目的、意義、篩查疾病病種、條件、方式、靈敏度和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的監護人,并取得書面同意。

(五)認真填寫采血卡片,做到字跡清楚、登記完整。卡片內容包括:采血單位、母親姓名、住院號、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新生兒性別、孕周、出生體重、出生日期、采血日期和采血者等。

(六)嚴格按照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血片采集步驟采集足跟血,制成濾紙干血片,并在規定時間內遞送至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驗。

(七)因特殊情況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標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應當及時預約或追蹤采集血片。

(八)對可疑陽性病例應當協助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及時通知復查,以便確診或采取干預措施。

(九)做好資料登記和存檔保管工作,包括掌握活產數、篩查數、新生兒采血登記信息、反饋的檢測結果及確診病例等資料,保存時間至少10年。

三、血片采集步驟

(一)血片采集人員清洗雙手并佩戴無菌、無滑石粉的手套。

(二)按摩或熱敷新生兒足跟,并用75%乙醇消毒皮膚。

(三)待乙醇完全揮發后,使用一次性采血針刺足跟內側或外側,深度小于3毫米,用干棉球拭去第1滴血,從第2滴血開始取樣。

(四)將濾紙片接觸血滴,切勿觸及足跟皮膚,使血液自然滲透至濾紙背面,避免重復滴血,至少采集3個血斑。

(五)手持消毒干棉球輕壓采血部位止血。

(六)將血片懸空平置,自然晾干呈深褐色。避免陽光及紫外線照射、烘烤、揮發性化學物質等污染。

(七)及時將檢查合格的濾紙干血片置于密封袋內,密閉保存在2~8℃冰箱中,有條件者可0℃以下保存。

(八)所有血片應當按照血源性傳染病標本對待,對特殊傳染病標本,如艾滋病等應當作標識并單獨包裝。

四、采血工作質量控制

(一)血片采集的濾紙應當與試劑盒標準品、質控品血片所用濾紙一致。

(二)采血針必須一人一針。

(三)正常采血時間為出生72小時后,7天之內,并充分哺乳;對于各種原因(早產兒、低體重兒、正在治療疾病的新生兒、提前出院者等)未采血者,采血時間一般不超過出生后20天。

(四)合格濾紙干血片應當為:

1.至少3個血斑,且每個血斑直徑大于8毫米。

2.血滴自然滲透,濾紙正反面血斑一致。

3.血斑無污染。

4.血斑無滲血環。

(五)濾紙干血片應當在采集后及時遞送,最遲不宜超過5個工作日。

(六)有完整的血片采集信息記錄。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

實驗室檢測技術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承擔新生兒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等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的醫療機構。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區域規劃指定具有能力的醫療機構為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其實驗室年篩查檢測量應當達3萬人次以上。

(二)人員要求。

1.實驗室負責人:與醫學相關的本科以上學歷,高級職稱,具有兒科或臨床檢驗工作經驗,從事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工作5年以上,掌握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網絡運作和管理。

2.實驗室技術人員:中專以上學歷,從事檢驗工作2年以上,具有技師以上職稱,接受過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取得技術合格證,包括:

(1)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的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

(2)所篩查病種的相關知識;

(3)濾紙干血片采集、保存、處理的相關知識;

(4)檢測技術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操作;

(5)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結果的定量和定性判斷;

(6)實驗室質量控制的基本技能;

(7)生物安全等相關知識。

3.文案人員: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文字處理及統計)技術且有檔案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設備要求。

種類

數目

用途

酶標儀或熒光分析儀

1臺

實驗檢測

洗板儀

1臺

實驗板的沖洗

振蕩器

1臺

實驗試劑的混勻

計算機(包括打印機)

1臺

數據處理

溫箱或水浴箱

1臺

實驗恒溫處理

2~8℃冷藏柜

2臺

試劑存放

多通道加樣器

2支

實驗加樣

單通道加樣器

2支

實驗加樣

打孔器

5把

濾紙干血片打孔

超凈工作臺

1臺

細菌抑制法實驗操作

微波爐或加熱攪拌器

1臺

細菌抑制法培養基制備

實驗室通用低值用品

適量

各類實驗用

注:以上設備可根據篩查量、實驗方法及篩查病種適當調整。

(四)房屋要求。

1.實驗室用房2間,使用面積至少40平方米以上。

2.綜合用房2間,至少20平方米以上,用于濾紙干血片的驗收、計算機錄入和資料登記保存。

3.血片儲藏室或冷庫1間,用于濾紙干血片的長期保存。

4.房屋面積應當根據篩查量及篩查病種適當增加。

二、實施原則與職責

(一)必須符合《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及《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二)收到標本應當在24小時內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標本應當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三)采用國家規定的實驗方法,且具有國家批準文號的試劑和設備進行檢測。

(四)必須接受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的質量監測和檢查。

(五)檢測結果及時反饋,發現漏檢病例,須尋找原因。

(六)必須建立以下實驗室規章制度:

1.人員分工責任制度。

2.各種技術操作程序。

3.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4.儀器管理及校準制度。

5.試劑材料管理制度。

6.標本登記保存制度。

7.安全制度。

8.應急預案。

(七)實驗室檢測結果和資料保存完整,內容包括:

1.不符合要求退回的血片標本信息,應當注明原因及日期。

2.每次檢測結果的原始資料,包括標準曲線、質控結果、篩查結果等。

3.有關質量控制資料,包括室內質控圖、實驗室間質量評價結果反饋、失控原因、糾正方法等。

若資料為電子版本,則需備份。

三、檢測方法

對于2次實驗結果均大于陽性切值的,須追蹤確診。

(一)苯丙酮尿癥。

1.以苯丙氨酸(Phe)作為篩查指標。

2.Phe濃度陽性切值根據實驗室及試劑盒而定,一般大于120μmol/L(2mg/dl)為篩查陽性。

3.篩查方法為熒光分析法、定量酶法、細菌抑制法和串聯質譜法。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

1.以促甲狀腺素(TSH)作為篩查指標。

2.TSH濃度的陽性切值根據實驗室及試劑盒而定,一般大于10~20μIU/ml為篩查陽性。

3.篩查方法為時間分辨免疫熒光分析法(Tr-FIA)、酶免疫熒光分析法(FEIA)和酶聯免疫吸附法(ELISA)。

四、質量控制

(一)實驗室須在接到標本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測,并出具可疑陽性報告。

(二)每月向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的醫療機構反饋實驗室檢測結果。

(三)每年參加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實驗室間質量評價,成績合格。

(四)濾紙干血片標本必須保存在2~8℃條件下(有條件的實驗室可0℃以下保存)至少5年,以備復查。

(五)有完整的實驗室檢測信息資料,存檔保留至少10年。

 


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

減低癥診治技術規范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規劃的實際情況,指定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新生兒遺傳代謝病診治工作。

(二)人員要求。

1.承擔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可疑陽性或陽性患兒召回的衛生專業人員,應當具有與醫學相關的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醫療保健工作2年以上。

2.從事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診治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具有中級以上兒科臨床專業技術職稱。

3.從事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診治的相關人員應當通過遺傳代謝病、內分泌等專業及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目的、方法、陽性病例追訪及網絡管理技術等;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確診的檢測方法和臨床意義;常見遺傳代謝性疾病及內分泌疾病的發病機理、臨床表現、診斷和鑒別診斷、治療、隨訪、預后評估等。

(三)機構與人員職責。

1.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或診治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診療常規和業務操作規范。嚴格按照《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要求的職責、診治技術規程操作。應當建立專科檔案與管理制度、召回制度、轉診制度、隨訪評估制度,及時做好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確診數、治療數及治療評估結果。

2.對可疑陽性或陽性患兒應當立即進行召回,提供進一步的確診或鑒別診斷服務。當確診患兒接到告知后,應當要求患兒立即接受治療。

二、召回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陽性者召回工作制度。

(一)新生兒疾病篩查陽性者依托婦幼保健網絡進行召回、追蹤隨訪。

(二)負責召回的人員接到篩查中心出具的可疑陽性報告,可采用各種方式(電話、短信或書面等)立即通知新生兒監護人到篩查中心及時進行復查,盡早給予治療。

(三)因地址不詳或拒絕隨訪等原因而失訪者,須注明原因,做好備案工作。

(四)每次通知均須詳細記錄,相關資料至少保存10年。

三、診斷

(一)苯丙酮尿癥(PKU)和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癥(BH4D)。

新生兒血苯丙氨酸濃度持續>120μmol/L為高苯丙氨酸血癥(HPA)。所有高苯丙氨酸血癥者均應當進行尿蝶呤譜分析、血二氫蝶啶還原酶(DHPR)活性測定,以鑒別苯丙氨酸羥化酶(PAH)缺乏癥和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癥。四氫生物蝶呤(BH4)負荷試驗可協助診斷。

1.苯丙酮尿癥:高苯丙氨酸血癥排除BH4缺乏癥后, Phe濃度>360μmol/L為PKU,血Phe≤360μmol/L為輕度HPA。

2.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癥:最常見為6-丙酮酰四氫蝶呤合成酶(PTPS)缺乏癥(尿新蝶呤增高,生物蝶呤及生物蝶呤與新蝶呤百分比極低),其次為DHPR缺乏癥(DHPR活性明顯降低),其他類型少見。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CH)。

1.確診指標:血清促甲狀腺素(TSH),游離甲狀腺素(FT4)濃度。

2.血TSH增高,FT4降低者,診斷為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

3.血TSH增高,FT4正常者,診斷為高TSH血癥。

4.甲狀腺超聲檢查、骨齡測定以及甲狀腺同位素掃描(ECT)等可作為輔助手段。

四、治療

治療原則:一旦確診,立即治療,以避免或減輕腦損傷。

(一)苯丙氨酸羥化酶缺乏癥。

在正常蛋白質攝入情況下,血苯丙氨酸濃度持續>360μmol/L兩次以上者均應當給予低苯丙氨酸飲食治療,血苯丙氨酸濃度≤360μmol/L者需定期隨訪觀察。

1.血苯丙氨酸濃度監測:低苯丙氨酸飲食治療者,如血苯丙氨酸(Phe)濃度異常,每周監測1次;如血Phe濃度在理想控制范圍內可每月監測1~2次,使血苯丙氨酸濃度維持在各年齡組理想控制范圍。定期進行體格發育評估,在1歲、3歲、6歲時進行智能發育評估。

2.治療至少持續到青春發育成熟期,提倡終生治療。

3.對成年女性PKU患者,應當告知懷孕之前半年起嚴格控制血苯丙氨酸濃度在120~360μmol/L,直至分娩。

4.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癥:給予四氫生物蝶呤、神經遞質前質(多巴、5-羥色氨酸)等聯合治療。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

1.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患兒給予左旋甲狀腺素(L-T4) 治療,每天劑量1次口服。L-T4初始治療劑量6-15 mg/kg/d,使 FT4在2周內達到正常范圍。在之后的隨訪中,L-T4維持劑量必須個體化,根據血FT4、TSH濃度調整。血FT4應當維持在平均值至正常上限范圍之內。高TSH血癥酌情給予L-T4治療,初始治療劑量可根據TSH升高程度調整。

2.患者需定期復查FT4、TSH濃度,以調整L-T4治療劑量。首次治療后2周復查。如有異常,調整L-T4劑量后1個月復查。在甲狀腺功能正常情況下,1歲內2~3月復查1次,1歲至3歲3~4月復查1次,3歲以上6月復查1次。

3.定期進行體格發育評估,在1歲、3歲、6歲時進行智能發育評估。

4.甲狀腺發育不良、異位者需要終生治療,其他患兒可在正規治療2~3年后減藥或者停藥1個月,復查甲狀腺功能、甲狀腺B超或者甲狀腺同位素掃描(ECT)。如TSH增高或伴有FT4降低者,應當給予L-T4終生治療;如甲狀腺功能正常者為暫時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停藥并定期隨訪。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操作流程

陰性

備案

確診

未召回

召回

定期兒童保健系統管理

   同意篩查

簽字后采血

足跟采血制成濾紙干血片

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健康教育

書  面  告  知

不同意篩查

告知疾病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并簽字備案

血片遞送

通知采血機構重采

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實驗室

血片清點、驗收

合格血片

不合格血片

標準實驗操作

實驗結果報告

陰性結果

陽性結果

陽性病例追蹤、召回

治療

建檔、隨訪

 

 

 

 

 

 

 

 

 

      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知情同意書

母親姓名

新生兒性別

出生日期

住院病歷號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是影響兒童智力和體格發育的嚴重疾病,若及早診斷和治療,患兒的身心發育大多可達到正常同齡兒童的水平。本篩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遺傳性疾病施行的專項檢查,以達到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的目的。對防止殘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著重大意義。

擬實施醫療方案的注意事項:

(1) 本省(區、市)已開展篩查的遺傳代謝病為:

(2)新生兒出生3天并充分哺乳后進行足跟采血。

(3)若篩查結果異常,篩查中心將盡快通知您孩子作確診檢查。

(4)無論應用何種篩查方法,由于個體的生理差別和其他因素,個別患者可能呈假陰性。即使通過篩查,也需要定期進行兒童保健檢查。

(5)篩查費用     元,由       支付。

知情選擇

我已充分了解該檢查的性質、合理的預期目的、風險性和必要性,對其中的疑問已經得到醫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兒疾病篩查。

 

監護人簽名                         簽名日期                          

    我已被告知疾病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兒疾病篩查。

 

監護人簽名                         簽名日期                          

監護人現住地址:               省(區、市)                  州(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號 

 監護人聯系方式              

醫(護)人員陳述

我已經告知監護人該新生兒將要進行遺傳代謝病篩查的性質、目的、風險性、必要性、費用,并且解答了關于此次檢查的相關問題。

 

醫(護)人員簽名                    簽名日期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范

 

新生兒聽力篩查是早期發現新生兒聽力障礙,開展早期診斷和早期干預的有效措施,是減少聽力障礙對語言發育和其他神經精神發育的影響,促進兒童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規劃的實際情況,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和診斷治療工作,指定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聽力障礙診治工作。

1.篩查機構應當設在有產科或兒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中,配有專職人員及相應設備和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后指定。

2.診治機構應當設在具有較強耳鼻咽喉科學和聽力學技術水平的醫療機構中,至少配備1名新生兒聽力障礙診治高級技術職稱醫師和2名聽力檢測人員,并配置相應的設備和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后指定。

(二)人員要求。

1.篩查人員。

(1)具有與醫學相關的中專以上學歷。

(2)接受過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新生兒聽力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取得技術合格證書。

2.診治人員。

(1)從事聽力障礙診治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具有中級以上耳鼻咽喉科臨床專業技術職稱。

(2)從事聽力檢測的人員應當具有與醫學相關的中專以上學歷,通過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技術和技能培訓并取得技術合格證書。

3.文案人員。

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術且有檔案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

(三)房屋與設備要求。

1.房屋。

篩查機構:設置1間通風良好、環境噪聲≤45 dB(A)的專用房間,并配備診察床。

診治機構:至少設置2間隔聲室(含屏蔽室1間),符合國家標準(GB/T16403、GB/T16296),設置診室和綜合用房各1間。

2.設備。

(1)篩查機構

設    備

用    途

篩查型耳聲發射儀和/或自動聽性腦干反應儀

新生兒聽力篩查

計算機并接駁網絡

數據錄入、上傳及分析

 

 

(2)診治機構

設    備

用    途

診斷型聽覺誘發電位儀

評估聽力損失的程度、性質及聽力康復效果

 

診斷型耳聲發射儀

診斷型聲導抗儀(含226Hz 和1000Hz探測音)

診斷型聽力計,聲場測試系統(用于行為觀察測聽、視覺強化測聽、游戲測聽和言語測聽)

計算機并接駁網絡

數據管理(保留結果原始數據)

二、機構職責

(一)篩查機構。

1.嚴格按照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2.建立各種篩查規章制度,遵守技術操作常規。

3.做好篩查前的宣傳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尊重監護人個人意愿選擇。

4.對進入篩查程序者,應當向其監護人出具篩查報告單并解釋篩查結果,負責復篩、轉診及追訪。

5.進行新生兒聽力篩查基本信息登記、統計、上報。

(二)診治機構。

1.嚴格按照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新生兒聽力障礙的診斷、治療、追訪及咨詢等工作。

2.建立各種診斷和治療的規章制度,遵守技術操作常規。

3.接受轉診,負責對篩查未通過兒童進行聽力學和相應醫學診斷,出具《聽力診斷報告單》,告知監護人并解釋診斷結果。

4.為確診患兒制訂治療方案并實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導建議。

5.資料登記和保存,統計歸檔并上報相關信息。

三、技術流程

(一)篩查。

1.正常出生新生兒實行兩階段篩查:出生后48小時至出院前完成初篩,未通過者及漏篩者于42天內均應當進行雙耳復篩。復篩仍未通過者應當在出生后3個月齡內轉診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聽力障礙診治機構接受進一步診斷。

2.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嬰兒出院前進行自動聽性腦干反應(AABR)篩查,未通過者直接轉診至聽力障礙診治機構。

3.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聽力篩查仍應當在3年內每年至少隨訪1次,在隨訪過程中懷疑有聽力損失時,應當及時到聽力障礙診治機構就診。新生兒聽力損失高危因素:

(1)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住院超過5天;

(2)兒童期永久性聽力障礙家族史;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毒漿體原蟲(弓形體)病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于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癥達到換血要求;

(7)病毒性或細菌性腦膜炎;

(8)新生兒窒息(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9)早產兒呼吸窘迫綜合征;

(10)體外膜氧;

(11)機械通氣超過48小時;

(12)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或袢利尿劑、或濫用藥物和酒精;

(13)臨床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征或遺傳病。

4.在尚不具備條件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在3個月齡內將新生兒轉診到有條件的篩查機構完成聽力篩查。

5.操作步驟。

(1)清潔外耳道;

(2)受檢兒處于安靜狀態;

(3)嚴格按技術操作要求,采用篩查型耳聲發射儀或自動聽性腦干反應儀進行測試。

(二)診斷。

1. 復篩未通過的新生兒應當在出生3個月內進行診斷。

2.篩查未通過的NICU患兒應當直接轉診到聽力障礙診治機構進行確診和隨訪。

3.聽力診斷應當根據測試結果進行交叉印證,確定聽力障礙程度和性質。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兒,指導其到相關科室就診;疑有遺傳因素致聽力障礙,到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學咨詢。

4.診斷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檢查;

(3)聽力測試,應當包括電生理和行為聽力測試內容,主要有:聲導抗(含1000Hz探測音)、耳聲發射(OAE)、聽性腦干反應(ABR)和行為測聽等基本測試;

(4)輔助檢查,必要時進行相關影像學和實驗室輔助檢查。

(三)干預。對確診為永久性聽力障礙的患兒應當在出生后6個月內進行相應的臨床醫學和聽力學干預。

(四)隨訪。

1.篩查機構負責初篩未通過者的隨訪和復篩。復篩仍未通過者要及時轉診至診治機構。

2.診治機構應當負責可疑患兒的追訪,對確診為聽力障礙的患兒每半年至少復診1次。

3.各地應當制定追蹤隨訪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納入婦幼保健工作常規。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協助診治機構共同完成對確診患兒的隨訪,并做好各項資料登記保存,指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好轄區內兒童的聽力監測及保健。

(五)康復。

1.對使用人工聽覺裝置的兒童,應當進行專業的聽覺及言語康復訓練。定期復查并調試。

2.指導聽力障礙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到居民所在地有關部門和殘聯備案,以接受家庭康復指導服務。

四、質量控制

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考核評估方案,定期對篩查機構、聽力障礙診治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新生兒聽力篩查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承擔聽力障礙診治工作的醫療機構要建立并維護新生兒聽力篩查數據庫,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流程

診斷

(3月齡內)

 

傳授各年齡段相應的聽性行為反應觀察方法知識及發放科普宣教資料

出院前

OAE或AABR篩查

(48-72h

 

定期跟蹤追訪

(每年至少1次至3周歲)

未通過

未通過

同意篩查

家長閱讀宣傳資料和簽署知情同意書等

確診

聽力障礙

OAE或AABR復篩(42天內)

(42天內)

 

不同意篩查

通過

正常

干預

(6月齡內)

 

定期追訪

(每半年至少1次至6周歲)

 

聽覺言語康復

      (自治區、直轄市)

新生兒聽力篩查知情同意書

母親姓名

新生兒性別

出生日期

住院病歷號

新生兒聽力篩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遺傳性疾病實施的專項檢查。目前主要采用的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有耳聲發射和自動聽性腦干反應等技術。這些技術都是客觀、敏感和無創傷的方法。篩查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篩查結果不通過者,應當在42天內到篩查機構進行復篩,未通過復篩的嬰兒需在3個月齡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聽力障礙診治機構進一步確診。篩查費用     元,由       支付。

 

 

 

 

知情選擇

我已經充分了解了該項檢查的性質、合理的預期目的、風險性和必要性,對其中的疑問已經得到醫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兒聽力篩查。

 

監護人簽名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聾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兒聽力篩查。

 

監護人簽名                                      

 

監護人  現住地址:        省(區、市)         州(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號   監護人聯系方式:

篩查技術人員陳述

我已經告知監護人該新生兒將要進行聽力篩查的性質、目的、風險性、必要性和費用,并且解答了關于此次篩查的相關問題。

 

篩查技術人員簽名:                                    

 

 

 

 

 

 

 

 

 

 

 

 

 

 

 

 

 

 

 

 

 

 

 

 

 

 

 

 

 

衛生部辦公廳                         2010年11月17日印發

校對: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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